但无论是哪一种投资人、哪一种分配方式,影片的版权肯定是归大娱乐公司所有,这点一般都是毫无商量余地的!
然而《武林之梦》就出了个奇葩,丰锐影业从头到尾都没当一回事,只顾着恶心其他四大和宣发费里抠钱了。地址失效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s Ba@gmail.com 获取最新地址
你看看,当时连剧组的情况都是漠不关心。因此签合同的时候,同样随便那么一签,根本没准备这跟风大烂片的成功,也就不在乎那些所谓的版权,于是就在合同的签订中,忽视了某些细节。
首先就是版权归属。按照一般默认原则,确实应该归属于丰锐影业。但合同里根本没写清楚这一条啊?万一组局的曹落山提出异议呢?说实话,就算官司最后能打赢,也够让丰锐影业喝一壶的。而且拖个好几年,就做不到趁热打铁,那还出不出续集了呢?
因此丰锐影业就是快刀斩乱麻,迅速的找到了曹落山,提出了私下解决,听说最后花了1500万。曹落山当然选择了笑纳。就不说能不能夺回版权的一半,他以后还要在娱乐圈里混呢,根本就不敢得罪死丰锐影业。
总算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现在就需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另外两个投资人,鼎尊集团和万小俊的分成呢?
这回就稍好一些,起码写进了合同。合同里写明了“国内收益按比例分成,国外以及周边归版权方所有”。
按道理来说,圈内人都会理解成为,这就是一年内国内票房的分成。但匆匆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用了曹落山带去的标准格式合同,也没用丰锐影业的霸王格式合同,于是这个条款同样很模糊。那么广告商的赞助费算不算国内收益?电影频道和网络播放权算不算国内收益?还是算周边呢?
同样很具有争议性。别忘了,这是涉及到好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分配问题。买凶杀人可能够夸张,但打官司的动力肯定已经足够了。
在这里,顺便解释一条法律知识。在双方具有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大于基本法,也就是《刑法》和《民法》大于行业法大于地方性法规大于政府行政命令大于行规大于社会习俗道德。
显而易见,在这里有了争议,因为有行业默认,别管是不是利用自己地位的霸王条款,但在诉讼中,丰锐影业是很有利的。但想完全赢也不可能,多少还是要吐点血出来。
因此说,双方最后还是选择了协商解决。经过一番闭门商讨,最后总算是各退让了一步。除了一年内国内票房以外,还算进去了赞助费和电影频道的收入。但大头网络播放权就归了版权方,也就是归了丰锐影业。不过在以后的续集2、续集3中,鼎尊集团和万小俊就享有最高各10%的投资比例,同样是按照这次的优惠条件来分配。
反正这么说吧!就是丰锐影业负责签约的人一个疏忽,导致本方的利益“巨大损失”,应该这次又会开除几个人吧?
所以还是那句老话——细节决定成败!
如果丰锐影业内部管理严格一些,签约程序严密一点,签约的人多些责任心,法务部门重视一点,说不定就没这么多的后遗症。这可是起码多花几千万买来的教训!